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氛围。2018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湖北省纪委监委先后出台《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简称“鄂纪励十二条”)、《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把“三个区分开来”化为具体规范,建立健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群众的权利,也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不实举报是对信访举报权利的滥用,背离举报监督的本质,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诬告陷害行为更触碰了纪法底线。党纪国法明确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第五十二条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党纪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针对“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政务处分规定。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中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省纪委监委出台了《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对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开展澄清正名,为干事创业者营造良好环境。整理有关典型案例如下:
1.对武汉市信访局接访处干部王某某“不秉公办事、不作为”等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8月,有人实名反映王某某在协调处理其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不秉公办事、偏袒包庇项目方人员、不作为等问题”。经查,2017年以来,信访人以某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名义多次到省、市信访局上访。在此过程中,王某某为化解信访矛盾,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信访人召开协调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信访人为达到个人诉求,遂举报王某某“存在不秉公办事、不作为等问题”。2020年11月,武汉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向王某某进行了书面澄清,武汉市信访局在王某某所在支部和全局干部大会上进行了通报澄清。
2.对老河口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干部张某某“冒领低保金”等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1年3月,有人实名反映“张某某利用信访人身份信息为张某某妻子办理并领取低保金等问题”。经查,信访人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到期后,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了其城市低保待遇。因张某某妻子与信访人姓名同音,故信访人怀疑低保停发是被张某某利用其身份信息冒名顶替为妻子办理了低保并领取了低保金。经核查,张某某本人及其妻子、儿子从未享受过低保待遇。2021年4月,老河口市纪委监委召开相关会议对张某某进行了澄清正名。
3.对公安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陈某某“在核查某互殴案中包庇办案民警”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10月,有人匿名反映“陈某某在核查公安县某派出所民警办理一起互殴案件中,存在包庇该所民警的问题。”经查,该所民警在办理该互殴案件时,鉴于案情简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行为合法合规。陈某某在核查过程中,不存在包庇办案民警的问题。公安县纪委监委在县公安局相关会议上为陈某某进行了澄清正名。
4.对武汉市江夏区舒安街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干平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初,区纪委监委接到反映干平问题的信访举报,立即指派第五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经过实地现场查看,与相关当事人谈话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调查,举报件反映的干平伙同他人用美丽乡村财政资金违规建房、擅自更改扶贫资金挪作他用等问题均不属实。江夏区纪委监委在舒安街以召开街道班子成员扩大会的形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基层干部干平澄清正名。
5.对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王台村六组组长胡可平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樊城区纪委多次收到反映胡可平违规流转本组60亩土地,并贪污征迁补偿款的信访举报。经查,王台村六组两次征用土地均召开了村民会议,利用征迁补偿款修村路有合同及支付明细,信访举报不属实。随后,太平店镇纪委调查组在王台村召开党员大会,公开宣布信访举报不属实的调查结果,为胡可平澄清了事实。
6.对宣恩县椒园镇村党支部书记姚元翔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2月21日,宣恩县椒园镇纪委工作人员在黄坪村党支部会上,公开为村党支部书记姚元翔澄清正名,证实姚元翔在微信群售卖口罩的问题举报为不实举报,予以澄清。
7.对竹山县深河乡两道村刘必伦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竹山县纪委监委接到深河乡两道村村民刘某打来的举报电话,反映自己的奶奶生病在村卫生室输液,现急需入院就诊,救护车已到村卡口,村书记一直阻拦不让进村,置群众的生死不顾等问题。接到信访举报后,经过调查人员实地走访,该卡口距离村卫生室500米左右,是县与县之间的交界点,因道路狭窄救护车无法到达,刘某及其家人既不愿意将病人背到卡点处,又粗暴拒绝村医用私家车转送病人并辱骂村干部,无理要求救护车不顾村组道路危险上门接病人。在调查组的教育下,刘某及其家人认识到自己的不实举报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写下了深刻的检讨向村干部赔礼道歉。竹山县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深河乡两道村书记刘必伦澄清正名。
8.对当阳市房产保障中心住房保障股股长胡元明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当阳市纪委监委接到关于市房产保障中心住房保障股股长胡元明“利用职权为难施工单位,收受贿赂,致使部分质量差的小区验收过关”的问题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市纪委监委派出第一纪检监察组第一时间到住房保障中心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为胡元明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9.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孙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19年9月,孙某某与他人因合同纠纷等原因发生肢体冲突,对城东派出所民警的处理工作不满,遂故意捏造该民警的问题线索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该民警“收受贿赂款6万元”。经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孙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失实,属诬告陷害行为。孙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0.阳新县三溪镇黄冲村陈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18年12月,陈某某因个人私心杂念,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一天深夜,在村委会、村卫生室等外墙上张贴15张大字报,反映原村支书“参政、摄政”、时任村支书和其他村干部为“傀儡”等问题,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查,陈某某所反映内容属于恶意诬陷,企图扰乱换届选举秩序。阳新县纪委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分别召开镇、村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对相关问题予以澄清正名。
11.湖北省十堰市住建委总工程师、时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李某某诬告问题。因对中心副主任心存不满,李某某利用巡察组进驻单位巡察的机会,“炮制”举报信,匿名诬告班子成员,岂图借反腐之“势”,打压对立面干部,对其进行诬告,后被免去总工程师职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丹江口市武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石某诬告问题。石某因为垃圾清运费问题被坚持原则的干部“得罪”,怀恨在心,为了“出口气”,就编了几条“罪状”实名举报,石某诬告凉水河镇一名干部,查清后被行政拘留五日。